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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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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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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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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一)新、舊崩塌地。 (二)土壤沖蝕嚴重地區。 (三)土石流危險區。 (四)環境風險率在十二以上,且總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劃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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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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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wcb.gov.tw/Newpage/swcb10/Q&A_menu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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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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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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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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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對其經營、使用或所有的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反者,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然而部分地區因自然立地條件較差,如地形陡峭、地質破碎等,其涉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難度較高,且土地所有人難以負擔龐大工程費用,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之目的,乃將亟需加強水土保持處理之地區,由政府主動承接土地所有人之水土保持義務,並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編列預算實施,俟治理完成後,予以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因此,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之好處,係政府出錢出力協助土地所有人盡其應盡之水土保持義務,除減低災害發生及保護生命財產外,進而創造該地區土地生產力並提昇土地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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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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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wcb.gov.tw/Newpage/swcb10/Q&A_menu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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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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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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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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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適當之方法,以保護水土避免流失,所採取之防止對策,稱之為水土保持方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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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農藝方法: 水土保持農藝方法係為配合農藝作物或園藝物之栽培所採用的方法,以確保農地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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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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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植生方法: 以草類、林木或殘株等植物性材料為主,將之覆蓋於裸露之地表上,避免土壤受雨滴打擊或沖蝕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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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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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方法: 以機具與人工構造物改變地形或抑制土砂運動,或在溪谷中築設防砂壩以攔阻土砂流出之工法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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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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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ontenkan.com.tw/learnmain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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