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醉駕車將強制移置保管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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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本(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總統七月三日公布,預定於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中酒醉駕車除罰鍰外,還將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罰鍰繳納完畢始得領回車輛。相關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逾十五日仍不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此外,警政署亦訂定『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駕駛人如果拒絕出示身分證或告知身分,執勤員警應即製作書面文件放置於汽車前方玻璃上警告渠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立即開啟車窗或車門,接受稽查。如汽車駕駛人仍然不配合,執勤員警應再度製作書面文件放置於汽車前方玻璃上,並第二次書面警告渠再配合,警方將實施強制力(如:將車輛輪胎加鎖、請鎖匠開鎖或使用器械擊破汽車車窗玻璃)。執勤員警於完成告知程序後,汽車駕駛人如仍不配合,則執勤員警應於安全無虞之情形下,實施強制力,並逕行通知其至警察機關(或勤務單位),如不服通知時,得強制其到場,並於訊問後立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汽車駕駛人至警察機關(或勤務單位)後,如持續拒絕告知真實身分,得令其覓保,如不能覓保時,得暫予留置 (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備妥相關事證及移送文件,將汽車駕駛人隨案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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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對操控車輛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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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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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開車,扣車吊照」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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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遏止酒後開車行為,汽車駕駛人酒後開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五以上)駕車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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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犯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銷駕照;處罰鍰六萬元;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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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拒絕酒測者,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銷駕照;處罰鍰六萬元;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拒絕接受稽查者,警察可以依法經兩次書面警告程序後,強制實施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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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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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扣車);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不得易處吊扣駕照;領回車輛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經裁決或裁定確定,逾期(十五天)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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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事實,如因而肇事者,觸犯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依刑法第185條之三之規定,可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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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交通部http://www.mot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