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與「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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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與「歷史建築」之標準多處相似且不易界定,若建物現況多處毀損不全,能否合乎古蹟認定之要件及定義?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則第三條古建築物之定義:「指年代長久之建築物,其重要部份仍完整者。」在文資法修正後,古蹟的主管機關全都下放至各縣市文化局,中央並不再主管單一古蹟點。而修正後的古蹟分級也再也沒有分一級二級了。目前的區分法為【國定】【市定】【縣定】,而未修法前的【第一級古蹟】【第二級古蹟】還是保留原先的分級。這是對古蹟的另一種「尊重」,新認定的古蹟點只分成國定、市定或縣定了,不會再有分級制,並新增列「歷史建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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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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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記憶中,臺中火車站扮演了多重的角色,不單單只是為了大眾運輸之脈絡點,也是為貴賓迎送之據點,另外更是節慶活動最佳的場所及展覽會場與標的物指示等。民國八十四年臺中火車站提倡建議改建為現代化的火車站,極賦時代意義的火車站幾乎不保,在地方人士多方奔走之下,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由內政部公告為臺閩地區第二級古蹟,其範圍包括臺中火車站舊大廈本體、前門廊及第一月台。臺中火車站之歷史文化意義及建築保存因獲得重視,使古蹟之生命力得延續成為一個活的歷史見證。(二級古蹟,範圍包括車站站體與第一月台之鑄鐵雨棚屋架。)現在就讓我們好好的來參觀一下火車站的建築特色,細細品味它的藝術文化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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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空間形式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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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之主要機能在處理人及貨物之運送,其中,人的運送尤為促使車站之機能進行調整的主要因素。故旅客流量的多寡、旅行事務的複雜化程度都成為車站規模、事務的主要調整指標。隨著台中市區發展,第二代台中火車站是在舊站房空間漸漸不夠使用的需求下,依據舊有車站的經驗及本身的問題與需求,而於1917年(大正6年)興建。其後,由於車站客運量增加,原有的車站空間又不敷使用,故而於1949年(民國38年)進行車站的擴建,將右翼的候車室向外擴增。其後,第二代台中火車站又因應其需求進行大小不等的數次整修,其空間形式與組織便在數次的整建中有所更易。火車站的空間形式與組織依其規模而異,一般而言,大型車站在處理旅客活動的空間主要有三個,一為大廳(Lobby,廣間),其乃站房之最重要的空間,使用機能包括購票、詢問、行李託送等;二為等候室(Watting Room,待合室),主要用途在提供旅客候車時休息或接迎旅客者之等候場所;三為票口廣廳(Concours),其乃旅客等待驗票入站或出站驗票後將人導出廣場的空間。故日治時期台灣的大型車站站房主要組成大致包括:大廳、售票間、販賣處、候車室、驗票口、行李託送、以及後來增加之餐廳等。大體而言,其空間組成的演變過程大致是空間量由小變大、空間種類劃分由少變多、建築物容納之活動由簡單到多樣、服務性空間漸漸加重;另外,形式與空間組織則由「形式支配機能」演變到「兩者相互協調」,空間組成之社會意識由階級性而漸傾向平等性(陳登欽,198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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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台中火車站為磚造建築,屬於「樣式建築」之「自由古典風格」,以高聳的尖樓配合前後左右突出的山牆,再與雙向急斜的屋頂嵌合,尖塔、四面山牆、主入口、門廊、柱式、月台鐵骨構架皆是其裝飾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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